4月21日,失業實施省人社廳、保險財政廳等部門轉發國家相關部門文件,總費執行至年明確我省失業保險總費率繼續按照1%執行(其中,率繼單位部分0.7%,續按個人部分0.3%),期限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延長
根據規定,失業實施自2023年5月1日起,保險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總費率至1%的總費執行至年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率繼單位及個人的續按費率應當統一,個人費率不得超過單位費率。期限此外,延長根據我省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統籌情況,失業實施以全省為統籌地區計算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作為實施條件,適時相應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