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封面深鏡丨獨家還原C6276次列車治安糾紛完整過程)
封面新聞記者 李逢春 田之路 宋瀟
5月10日,封面紛完封面新聞記者根據列車車廂監控、深鏡到場處置調解列車長記錄儀、丨獨當事雙方手機所拍視頻,家還還原這起糾紛的次列車治程始末,記者進行了如下梳理:
幾分鐘后,安糾列車安全員、整過列車長趕到現場進行勸阻。封面紛完
根據列車長巡檢儀視頻,深鏡王某某用手機拍攝楊某某的丨獨隨行兒童,稱“小朋友長這個樣子,家還你看啊,次列車治程長這個樣子。安糾”楊某某阻擋對方,整過矛盾升級。封面紛完楊女士情緒激動:這是小朋友,你在錄他視頻?
根據列車長巡檢儀視頻,王某某多次用臟話辱罵楊某某。雙方發生如下對話:
楊某某同行男子:真是給成都人丟臉,曉得不。
王某某:老子不是成都的。
楊某某同行男子:你不配當成都人。
王某某:
傻*。
楊某某:
你再說句臟話。
王某某:
傻*傻*傻*,罵的就是傻*。
楊某某:傻*才說這種話。
王某某:
對呀,這才是傻*。
列車長巡檢儀視頻,此時,楊某某向王某某表示道歉,要求到餐車席去解決問題,王某某拒絕,并辱罵楊某某導致矛盾再次升級。
楊某某:
我們小孩影響到了她,我現在給她道歉,對不起,我小孩影響到了你了。
王某某:來,我錄像。
楊某某:不要錄我,你有執法權嗎?錄我干什么?
王某某:錄像是需要執法權嗎?
楊某某:當然了,你破壞我肖像權。
王某某:就是錄你,怎么樣,在錄你怎么樣。
楊某某:錄,我摔你手機。
王某某:摔,摔了要賠的。
列車工作人員:就不要錄了,就不要用手機來錄了,就說這個事情,大家都是出門在外,都是相互理解一下,然后這邊就是做一個調解。
楊某某:我給她說,我小孩子剛才影響到了她,我跟她正式地道了歉。
列車工作人員:相互道歉可以嗎?
王某某:我剛才道過了。
楊某某:對呀,給我小孩道歉呀,你作為一個成年人,請你給我小孩子道歉。
王某某:我剛才道過了呀。
楊某某:你什么時候道過的啊。
王某某:我剛才道過了,你自己沒有聽到。
楊某某:我當然沒聽到了。
王某某:沒聽到,關我*事。
楊某某同行女子:你能不能有點素質,我們已經給你道過歉了,如果小孩影響到你了,你怎么說話還帶巴字,還帶臟話呢你?
王某某:我剛才說什么臟話了?
楊某某同行女子:你當然說臟話了,這么多人都聽見了。
楊某某:沒關系,別當我小孩說,會給他有影響的,我們到前面去說,到你們到辦公室去說。道歉。
列車工作人員:我們要不去吧臺那吧。
王某某:這是我的位置,我不去,有本事就下車,然后告我,起訴我,咱們一起走司法程序,我ok的。
楊某某:我憑什么跟你走啊。
王某某:你不走就不走啊。
楊某某:你為什么不跟我走呀。
王某某:我憑什么要跟你走啊。
楊某某:那我憑什么跟你走啊。
王某某:傻*。
楊某某同行女子:你能不要再罵人嗎?你怎么張口一個罵人,閉口一個傻*。
楊某某:你再說一遍。
王某某:傻
*列車長巡檢儀視頻顯示,此時,因王某某辱罵楊某某,楊某某用右手手背揮打其面部一次。緊接著,王某某用左手還擊楊某某面部一次。
之后雙方再有爭執,在列車長和周邊旅客勸阻過程中,王某某第二次用右手掌摑楊某某面部一次。
各方觀點
羅翔談高鐵掌摑事件:各打五十大板,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女子高鐵上遭掌摑后還手被認定互毆,此事連日來持續引發輿論關注和討論。
5月2日,一女子發視頻稱,當天乘坐C6276次列車,途中因制止“熊孩子”撞椅背遭到對方家長掌摑。該女子進行了反擊,警方最終認定雙方構成“互毆”。《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發生爭吵,進而互相用手毆打對方”,對她處以2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熊孩子”家長處以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女子發文稱,目前,她正提起行政復議,堅持不和解。
處罰結果公布后,立刻引起熱議。
羅翔(視頻截圖)
對此,網紅UP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在B站“羅翔說刑法”最新一期視頻進行了科普:挨打不能還手?互毆和正當防衛如何區分?
羅翔稱,正當防衛與互毆最核心的區別是:前者是“正對不正”,而后者是“不正對不正”。
2023年2月最高檢、公安部發布的《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指出,準確區分正當防衛與互毆型故意傷害。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對于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羅翔分析:此案中,案發的起因就是小孩踢椅背,是個不合宜的行為,年幼不代表沒有對錯,每一個熊孩子背后幾乎都是熊父母,家長方屬于過錯方,在孩子被指責后還辱罵他人,而且還先動手打人,手段明顯過激。
按照指導意見,將女方事后回擊的行為認定為正當防衛是合理的,不要說只是造成了輕微傷害,即便屬于輕微傷甚至輕傷,其實也是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法律責任。各打五十大板的處理方式,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羅翔還提醒:行政處罰也是對他人的否定性評價,是有違法記錄的,它也會對個人的發展會帶來不利影響。
法學教授:高鐵掌摑事件中 警方認定"互毆"值得商榷
近日,一女子制止高鐵后排“熊孩子”吵鬧與踢椅背,卻反被孩子家長辱罵、掌摑,引發廣泛關注。
5月2日,該女子獨自乘坐高鐵,后排為三名小孩兩位大人。期間小孩一直在玩游戲,多次踢椅背。女子不堪其擾回頭制止,卻遭到家長辱罵,雙方起了爭執。孩子家長扇了女子一巴掌,該女子也進行了反擊。事后,警方認定構成互毆,在對該女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寫道“……發生爭吵,進而互相用手毆打對方”,并對其處以200元行政處罰;對“熊孩子”家長處以500元行政處罰。女子最新回應稱,“不接受和解,不需要賠償”,已提起行政復議。
視頻截圖
該處理結果一經曝光,很多網友發出了“挨了打不能還手?還手了還要被罰款?”的疑問。的確,從現有材料來看,公安機關作出“互毆”認定,意味著如若當時女子不反擊,或許就不用受到行政處罰。這必然會給民眾釋放“挨打后不能反擊”的信號。
一般情況下,互毆與正當防衛是互斥、對立關系,這不存在爭議。正如著名刑法學教授陳興良所說:“互毆可以否定防衛,而防衛則需要排除互毆”。可見對于“互毆”的規范認定尤為重要。
對此,首先應明確何為“互毆”。以該事件為例,女子和“熊孩子”家長雙方到底能否認定為“互毆”呢?
通常認為,“互毆”即相互斗毆,是指參與者在斗毆意圖、傷害故意的支配下積極實施的互相侵害的行為。有學者將互毆區分為真正的互毆和不真正的互毆,前者指雙方事先約定的相互攻擊行為,后者則非基于雙方事先約定,也是司法實踐中對其與正當防衛作出區分的難點所在。
另外,聯系聚眾斗毆罪的相關規定,有利于更好地理解“互毆”的概念。根據《辦理聚眾斗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聚眾斗毆罪是指拉幫結伙,人數一般達三人以上,有聚眾斗毆故意的互相毆斗的行為;通常表現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其他不正當動機而成幫結伙地斗毆,往往造成嚴重后果。具有“互毆”故意是構成聚眾斗毆罪的基礎,嚴重互毆可能升級為聚眾斗毆,構成犯罪。
聚眾斗毆罪 漫畫圖
很顯然,互毆是“不正對不正”,而正當防衛則是“正對不正”。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通常認為,構成正當防衛需滿足起因條件、時間條件、意思條件、對象條件、限度條件等五個條件。我國《民法典》也明確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事實上,“互毆泛化”問題存在良久,盡管理論與實務界作出了諸多改變的努力,將案件認定為互毆而否定正當防衛仍是司法實踐的慣常做法。對此,今年3月,最高檢與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作出了進一步規定。
《意見》明確提出“準確區分正當防衛與互毆型故意傷害”,并指出,“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對于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綜合考察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具體到此次事件,一方面,從互毆的認定角度而言,欠缺認定依據。其一,案發起因乃“熊孩子”在高鐵上的吵鬧、踢椅背等不良行為,對于這種不滿8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孩子,其監護人應當擔負預防和制止不良行為、進行合理管教的監護責任。其二,家長方對沖突升級具有過錯,從對孩子在公共場合的不良行為監管不力,到被指責后率先辱罵他人,再到直接動手打人,每一次的矛盾升級點都在于家長方。其三,家長方作為有過錯一方“先動手”,且以多欺少,采用當眾掌摑的過激手段。其四,女子言語冷靜,且待工作人員來了后便坐下,體現了其在努力避免沖突。
另一方面,從正當防衛的認定角度而言,答案則應是肯定的。女子正是在“熊孩子”家長動手后且其后繼續舉起水瓶意圖攻擊時反擊,反擊行為具有避免自己受到進一步侵害的主客觀性,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女子的行為具有被動性和防衛性,不同于互毆行為的主動性與不法侵害性。
警方認定“互毆”,并對女子作出行政處罰的處置,是值得商榷的。我們常常說,辦案要堅持天理、國法、人情相統一,就是說,不能機械地照搬法條,而忽略了其中的情與理。
視頻截圖
被打女子表示,辦案民警花費了大約七個小時來勸她和解,但她堅持不和解,要求秉公執法,讓家長方得到應有的處罰,這贏得了網友幾乎一邊倒的支持。案件已經引起廣泛討論,有關機關更應嚴格依法界分、對相關行為作出準確認定以及公正處罰,“各打五十大板”與過于注重和解的辦案思維或許合法,但絕對不合理,不利于鼓勵人們勇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建設法治社會的要求相悖。
寬容反擊者,也是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明確,適度反擊不屬于互毆,不應給予反擊者以處罰。該事件的處置結果或成為懲治“高鐵鬧”“機鬧”事件的風向標,賦予更多人站出來制止不良行為、不法侵害的勇氣,以及維護自己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決心。(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