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品 | 醫言難盡作者 | 楠一王女士覺得很冤。急診丈夫因半夜左臂劇痛去某直轄市的醫生S醫院急診,醫生打了一針止痛藥后便讓回家,誤診為頸沒想到1個小時左右人就沒了。心梗再一次打120把丈夫送到S醫院時,診斷椎病醫生宣布搶救無效,時后死因為心臟性猝死。去世王女士和律師認為,急診丈夫第一次就診時的醫生劇痛、渾身出汗等癥狀明顯指向急性心梗,誤診為頸但醫生未做任何檢查,心梗病歷上連血壓血氧心率體溫等都沒填,診斷椎病便診斷為頸椎病,時后并沒有充分告知患者病情風險。去世凌晨兩次急診2021年5月5日,急診晚上11點左右,王女士丈夫因左肩劇痛到無法忍受,打車到了離家最近的S醫院急診。到達急診處時,丈夫不僅肩膀痛,“當時他還滿頭大汗,拿著一個毛巾在擦汗,疼得他很難受”。分診臺讓王女士去了急診外科,S醫院李醫生接診。病歷記載顯示,患者主訴左上肢劇痛1小時。醫生做了左上臂輔助檢查,初步診斷為頸椎病,疼痛NS分級7級。處理意見為:鹽酸哌替啶注射液(肌肉注射,即刻,每次1支,用時1日)肌肉注射。對癥,隨診,建議MRI檢查,疼痛科就診。用藥助手顯示,鹽酸哌替啶注射液是強效鎮痛藥,適用于各種劇痛。藥很快就打完了,王女士還取了口服止痛藥鹽酸乙哌立松片、洛芬待因緩釋片,在醫院待了一會兒便和丈夫回家。到家時,王女士丈夫覺得鎮痛藥沒起效,“我愛人說不太好,沒管用,怎么覺得還那么疼”。王女士問丈夫要不要繼續去醫院,丈夫說先喝口水歇會兒。倒完水后王女士就去換衣服了,換衣服時聽到客廳很重的聲響, 發現丈夫倒在了沙發上——四肢抽搐、口吐白沫、意識不清,于是王女士再次撥打120。10分鐘后,120到現場搶救。初步印象為“猝死原因待查,心源性猝死?”。圖文無關3點06分,120再次把王女士丈夫送到S醫院,此時接診的是另一位陳醫生。陳醫生在病歷中記載,王女士丈夫到院時已沒有心跳呼吸,猝死1小時,死亡原因是心臟性猝死。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對王女士丈夫做出的死因鑒定意見也表示,死亡原因系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王女士認為,丈夫第一次去醫院時接診的李醫生存在明顯問題。首先,不履行病情和風險的告知義務。丈夫有左上肢劇痛(級別達到了7級)、渾身出汗等明顯的心臟病前兆,但李醫生不作任何的體格檢查、問診、叩診,甚至連基本的體溫、心率、血壓、呼吸、神志情況、體重、身高、既往史等等基本的醫事服務都沒有提供,僅給予簡單的止痛治療,沒有向患者告知病情兇險。其次,不按規定填寫病歷資料,違反《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體重、身高、體溫、血氧、心率、呼吸頻率等項都是空白。衛健委被判重新履行衛生監督處理職責2022年1月4日,王女士向醫院所在區的衛健委舉報李醫生,提交《查處不告知患者病情和風險、不按規定填寫病歷資料等違法行為舉報書》。一個半月后,區衛健委受理了王女士的舉報并正式立案,并到S醫院進行了實地調查。最終,區衛健委認定李醫生病歷填寫不規范,決定給S醫院警告、罰款人民幣15000的行政處罰。在區衛健委給S醫院正式處罰之前,先給S醫院下發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寫明S醫院若不服,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S醫院當場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但王女士并不認可區衛健委的這份處罰,因為沒有調查李醫生最重要的問題——未告知患者病情風險,也沒有對李醫生進行處罰。王女士開始漫長的復議和上訴。首先向當地的市衛健委申請行政復議,不服區衛健委對S醫院的處罰決定,請求變更處罰。市衛健委以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由,維持區衛健委的原處罰決定。王女士仍是不服,于是向區人民法院起訴區衛健委。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區衛健委沒有完整、充分履行衛生監督職責。女士在舉報中同時舉報了S醫院和李醫生,要求對兩者都進行處罰,但區衛健委僅認定了S醫院存在病歷填寫的違規行為,既未明確認定違規行為發生的具體情況,又沒有認定S醫院與李醫生在該違規行為中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因此區衛健委作出的處罰決定應當屬于認定事實不清。加上區衛健委也沒對李醫生不告知患者病情、風險違法行為的舉報事項作出明確處理決定,所以存在未完整、未充分履行衛生監督處理職責的情況。區人民法院一審還認為,區衛健委存在程序不當的問題——響應維權太慢了。《衛生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衛生行政機關對于社會舉報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做好記錄,但區衛健委在王女士舉報一個半月后才受理。綜合以上三點,區人民法院最終判決撤銷區衛健委作出的處罰決定和衛健委作出的復議決定,責令區衛健委對王女士的舉報重新履行衛生監督處理職責。衛健委不服,上訴。當地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再次維持原判,要求區衛健委重新履職。王女士的代理律師北京眾再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中清認為,衛健委機關作為法定的查處醫療機構違法違規的機關,現實中絕大多數情況拒絕和拖賴履行該法定職責,把本該是衛健機關的職責,推給患方,甚至怪罪患方維權。衛健機關極少敗訴,敗訴的通常情況就是不履行和拖賴法定職責。院方沒有誠意履行醫療服務合同除了向衛健委舉報院方和當事醫生外,王女士和宋律師還以撤銷醫療服務合同為由起訴了S醫院。宋律師表示,合同官司的當事人爭議焦點,是被告醫院有無欺詐訂立醫療服務合同,有無履行合同基本義務的誠意。王女士在起訴書中提出,S醫院未做常規檢查、未依規考慮急性心梗的致命風險、未按照《執業醫師法》的要求展開搶救、未能檢測出患者心血管疾病,屬于在訂立和履行合同中,違背誠信原則、未提供符合其診療水平的最基本服務,屬于欺詐訂立醫療服務合同最終導致患者死亡。S醫院表示醫院不存在欺詐行為。首先,第一次急診時,醫生檢查沒有查出毛病,左上肢劇痛由脊椎病導致,原告要求打止痛針,打完要求靜待,患者自行回家,此醫療行為不存在欺詐。其次,患者回家后突然發病,120醫護人員趕到時已經沒有生命體征,處于死亡狀態,但到院后醫生還是進行了搶救,此醫療行為符合診療規范。最后,司法鑒定意見也判定患者死因大概率為心源性猝死,與醫院診斷事實一致,所以醫院也不存在欺詐行為。對于院方的回復,宋律師表示,“經檢查沒有查出毛病”、“左上肢劇痛由脊椎病導致”、“原告要求打止痛針”、“打完要求靜待,患者自行回家”,均未得到我方認可,院方也未提供任何證據,且與李醫生填寫的門診病歷記載相反。但一審結果并沒達到王女士預期。法院認為僅病歷等證據不足以證明S醫院存在欺詐,目前王女士在上訴中。李醫生是否存在“未告知病情風險”行為,“未告知病情風險”究竟屬于什么程度的過錯,S醫院究竟在醫療服務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仍需要等待相關機構的最終調查。但宋律師認為,在本案中,醫生“未告知病情風險”,隨便打發患者,屬于以正規醫院、正規醫師的名頭,隱瞞不明原因上肢劇痛、大汗淋漓(病歷未記載,患者隨手帶著毛巾隨時擦汗)病癥所指向的急性心梗類致命病情風險,讓患方以為得到了專業診治,不再懷疑致命疾病,放棄了繼續到其他醫療機構求生求救的機會。若李醫生明確表示拒絕診療,患者尚有向其他醫療機構求救、避免死亡結果的可能。如您有醫療類違規線索報料,請發送至郵箱:xszj202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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