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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刷單、“神醫”“神藥”……江蘇發布第三批“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統一部署,神醫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在全系統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網絡重點查處刷單炒信等虛構交易、刷單神藥“神醫”“神藥”虛假違法廣告、江蘇生產銷售劣質燃氣具、發布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車”行為、第批典型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等違法行為。鐵拳
某制衣廠網絡刷單被罰30萬元、行動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被查、案例虛假宣傳“神醫”“神藥”被罰20萬元……7月26日,神醫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公布2023年第三批典型違法案件。網絡
案例1
無錫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陰市
某制衣廠網絡虛構交易案
2023年3月16日,刷單神藥根據案件線索,江蘇無錫市市場監管局對某制衣廠開展執法檢查,發布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虛構交易的第批典型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自2010年2月成立以來,主要從事各類衣物等產品的生產,通過互聯網進行批發、銷售。當事人為了在產品頁面展示出更多銷量、提升產品在平臺網站搜索排名,聘請朱某組織刷單。經統計,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當事人虛假交易354單,虛假交易金額為858.73萬元。
當事人虛構網絡交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5月29日,無錫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
宜興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生物
科技公司“神醫”“神藥”虛假宣傳案
2023年3月1日,根據舉報,宜興市市場監管局對某生物科技公司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生產并銷售涉嫌虛假宣傳的混合代用茶。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初開始生產經營普通食品百合枸杞茶,其生產經營場所內展板、現場講解稿、產品外包裝及公司自建網站內產品介紹均宣稱“百合枸杞茶具有調理三高及并發癥、保護肝腎及心腦血管等功效”。當事人未取得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及藥品生產許可證,也無法提供其生產經營的百合枸杞茶具有上述宣傳功效的依據。至被查獲時止,當事人已銷售上述產品約2600余盒,庫存1404盒,貨值金額40萬元。
當事人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產品外包裝、使用說明及自建網站產品介紹中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4 月17日,宜興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
沛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沛縣某烤肉店
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
消費者權益案
2023年1月31日,沛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某烤肉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經查,當事人主要經營炭火烤肉類項目。為獲取額外利益,當事人于2021年5月底在其店內二維碼點單系統中“烤肉必點”項目下設置了“炭火蘸料”子項目,單價為10元/桌,稱“炭火蘸料”子項目收取的是炭火費。消費者在點單時如果點取了烤肉等需要用炭火的菜品,不點“炭火蘸料”子項目,就不給消費者上炭火,消費者無法就餐。經調查,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當事人共接待消費者17265桌。
當事人增設必點子項目、加重消費者負擔、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2023年5月29日,沛縣市場監管局依據《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
常州市天寧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2年9月29日,常州市天寧區市場監管局接到12315平臺投訴單,反映投訴人在服用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處購買的“蟲草茶”后,出現心悸、頭暈、胸悶等不良反應。10月17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經查,當事人主營預包裝食品、保健食品銷售,未取得食品生產加工資質。自2022年6月開始,當事人通過將冬蟲夏草、西洋參和石斛等原料組合成“茶包”并封裝于定量茶罐內,再將其包裝成禮盒并張貼含虛假信息標簽的方式生產“蟲草茶”禮盒產品,并將上述產品以標價998元/盒的價格在第三方商超的專柜內銷售。該產品配料中的冬蟲夏草為非食藥同源的中藥材。配料西洋參購自廣州某藥業有限公司的“西洋參”大片,實際屬性為中藥飲片,上述兩種配料均屬于藥品。截至案發,當事人共生產加工16盒“蟲草茶”禮盒,并以打折方式全部銷售完畢,貨值金額為1.21萬元,違法所得1.21萬元。
當事人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添加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2023年5月12日,常州市天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21萬元,罰款18.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5
常州市鐘樓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
有限公司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
的食品和生產的預包裝食品的標簽
未標明食品配料案
2023年4月4日,根據舉報,常州市鐘樓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食品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與舉報內容相符的調理雞丁、臘雞腿170箱,食品添加劑紅曲紅12袋。經查,當事人共生產了添加紅曲紅的調理雞丁200箱,該食品屬于調理肉制品,依據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調理肉制品不在紅曲紅允許使用范圍內。另查明,當事人共生產允許添加紅曲紅的臘雞腿200箱,但標簽上未注明添加有紅曲紅。至案發,當事人已銷售添加紅曲紅的調理雞丁80箱,庫存120箱,貨值金額為1.2萬元,獲利0.48萬元;銷售添加有紅曲紅但未標明的臘雞腿150箱,庫存50箱,貨值金額0.8萬元,獲利0.6萬元。
當事人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2023年6月21日,常州市鐘樓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規定,作出沒收調理雞丁120箱,紅曲紅11袋,沒收違法所得0.48萬元,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生產預包裝食品標簽未標明食品配料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沒收臘雞腿50箱,沒收違法所得0.6萬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6
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常熟市
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銷售
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3月6日,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收到外省案件移送函,反映常熟市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脆皮雞爪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立即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共生產該批次產品15箱,每箱240袋,共計生產3600袋,其中5箱銷往嘉善縣某副食品商行,10箱銷往常熟市支塘鎮某食品批發部,產品售價為1元/袋,貨值金額3600元,獲利360元。
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2023年4月25日,常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60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
啟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某食品
啟東有限公司生產超范圍使用
食品添加劑和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案
2022年3月19日,啟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上海某食品啟東有限公司生產的“微藻蛋白片”、“嚼嚼片”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生產的微藻蛋白片添加了食品添加劑硬脂酸鎂,屬于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行為。同時,當事人加工生產的微藻蛋白片配方量為1.2克/粒,產品標簽標注為1克/粒,屬于生產標簽含有虛假內容行為,當事人共生產涉案微藻蛋白片33萬片,貨值金額為0.83萬元。
當事人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生產標簽含有虛假內容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2月22日,對當事人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行為,啟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83萬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生產標簽含有虛假內容食品的行為,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作出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8
淮安市淮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蘇
某設備制造有限公司銷售
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商用燃氣灶具案
2022年9月22日,根據專項行動要求,淮安市淮安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江蘇某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在售無熄火保護裝置商用燃氣灶具34臺,初步判斷為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產品。經查,2018年至2022年間,當事人在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情況下,從山東臨沂和浙江永康等地購進無合格證商用燃氣灶具68臺,并對外銷售。當事人銷售的無熄火保護裝置燃氣灶具,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商用燃氣燃燒器具標準》(GB35848-2018)的要求,至案發,已銷售上述不合格燃氣灶具34臺,貨值金額5.64萬元,獲利0.64萬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商用燃氣灶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4月27日,淮安市淮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商用燃氣灶具34臺,沒收違法所得0.64萬元,罰款4.66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9
鹽城市鹽南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餐飲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電梯案
2023年2月20日,鹽城市鹽南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餐飲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正在使用的1臺超過定檢期限的電梯。經查,該電梯于2021年11月安裝,2022年1月經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監督檢驗合格,檢驗有效期限為2023年1月,經辦理使用登記后于2022年2月21日投入使用。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當事人所使用的上述電梯已超過檢驗有效期限,仍未經定期檢驗。
當事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電梯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2023年4月17日,鹽城市鹽南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10
興化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于某某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3年1月3日,興化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某物流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于某某正在銷售的15箱“海之藍”白酒,經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專業人員鑒定,為假冒注冊商標產品,執法人員立即對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予以扣押。經查,2022年12月8日,當事人從推銷人員處收購了15箱“海之藍”白酒,購入過程中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進價510元/箱,準備以605元/箱的價格對外銷售,貨值金額9075元,貨款未結算,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2023年3月9日,興化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沒收15箱“海之藍”白酒,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 許海燕 洪葉